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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经典复习资料回顾11


  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一)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注意】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例题5】甲公司在20×7年7月12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60 000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维持与乙公司长期的商业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乙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假定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答疑编号911030105]
  【答案】根据本例的资料,由于乙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因而甲公司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该批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乙公司。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甲公司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不能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7月12日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60 0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17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注:如果销售该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2)20×7年10月5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时:
  借:应收账款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发出商品        60 000
  (3)20×7年10月16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应收账款       117 000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例题6】华新公司2009年度销售给D企业一台自产设备,销售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D企业已支付全部款项。该设备本年12月31日尚未完工。
  [答疑编号911030106]
  【答案】华新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单位以万元表示):
  借:银行存款    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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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0:55:51【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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