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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凡存在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为招考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情形的,报考人员均须回避,不得报考该单位的职位(组)。

二、关于报名

19 .能否现场报名?

本次招考实行网络报名,不设现场报名。

20. 如何报名?

网络报名事宜详见《广东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信息系统考生报名指南》。

21. 网络报名是否进行资格审查,如何理解诚信报考?

本次招考网络报名实行诚信报考,报名不设以往人工资格审查,由报名系统自动初审。请报考人员 认真阅读诚信承诺和招考公告,严格遵守诚信承诺。请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用人单位的职位要求,慎重选择报考职位,如实填写有关信息。不虚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弄虚作假企图侥幸过关,不骗取考试资格,不为 “ 试考 ” 虚假报名,以免干扰正常的报名秩序、浪费国家资源。对于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以虚报、隐瞒有关情况骗取考试资格等违纪违规行为,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 试行 ) 》进行处理。

22. 填写《报名登记表》需要注意什么?

填写《报名登记表》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对学习和工作经历栏目,应按时间先后顺序,从高中开始,填写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何单位工作学习、任何职。对大学期间的学习经历,须填写清楚学校、院系、专业名称。为方便招考机关审核是否构成回避关系职位,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漏填,以免影响审核。

23 .报考人员是否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已通过报名系统自动初审报名成功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

24 .考试考务费用是多少?

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本次报名考务费为 110 元/人。“异地务工人员”、“本地工人农民”招录职位的报考人员以及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无需缴纳报名考务费。

25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如何办理减免手续?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向报考职位所属考务机构申请减免报名考务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需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者,需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符合免交考务费用条件的报考人员须先在网上报名系统提交资料,通过资格初审后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于 3 月 26 日 至 27 日到报考职位所在考区考务机构办理减免报名考务费手续。

26 .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

三、关于考试及体检

27 .如果身份证遗失或正在办理中,怎样处理方可参加考试?

《准考证》上规定: “ 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 ” 。如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凭准考证及临时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临时身份证是唯一可以代替身份证作为入场参加考试的法定身份证明凭证,任何其他证件都不能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

28 .户口簿、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学生证等证件能否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

户口簿、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学生证等证件都不能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户口簿虽载有个人相关文字信息,但只能证明是家庭成员之一,因没有照片而难以辨别是否与持簿人相符;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等证件虽同样载有个人信息及照片,但反映主题各异,发证机构出自不同部门,主管部门分属各个领域,辨别证件真伪标准不一、难度大;只有身份证是由公安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是证明居民身份的法定证件,既载有个人信息和照片,又内设芯片并加密,易于鉴别。因此,为了给全体考生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防止弄虚作假,严肃考风考纪,本次招考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将身份证作为允许考生进入考场的唯一身份证明。

29. 身份证办理受理回执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能否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

不能。身份证办理受理回执只能说明公安部门已经受理申请身份证补办手续,是到期领取身份证的凭证,但不是证明身份的法定证件,不具备证明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由于缺乏防伪标记,不易辨别真伪,因此不能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若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正在办理中,应当及时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确保顺利参加考试。

30 .笔试地点在哪里?

报考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含省法院、省检察院机关职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职位)的,笔试地点在广州市;报考各市职位(含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职位以及乡镇职位)的,笔试地点在该市。具体按准考证提供的地点参加笔试。

31. 考试期间,哪些行为属于手机使用的情形,会受到什么处理?

界定为“手机使用”的情形包括:一是携带身上并开机;二是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震动;三是携带手机当做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四是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短信等;五是拿出手机并开机;六是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报考者使用手机,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 5 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32. 报考者携带手机但未使用,会受到什么处理 ?

报考者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但未使用手机,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报考者有此行为,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33. 如何理解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进行雷同卷鉴定?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进行雷同试卷鉴定,对考生异常试卷进行甄别。雷同试卷鉴定是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打击考试作弊行为,保证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今后广东省四级联考等大规模公务员录用考试均进行雷同试卷鉴定。

34 .如何查询笔试成绩和笔试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 20 天左右,报考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录原报名网站 查询笔试成绩;笔试合格分数线在广东组织工作网(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 ) 和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公务员考试网 ( ) 公布。

35 .面试前资格审查时,考生须提供哪些材料?

面试前须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由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2013 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其他人员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报考职位对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外语水平等有要求的,须提供相应的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在国有单位工作的,须有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留复印件退回原件。

36. 参加乡镇公务员选拔项目的考生需如何证明具有相应的工作年限?

异地务工人员、 本地工人 需提供 能够证明在企业工作累计满 3 年的劳动合同或 工资发放凭证、参加社会保险记录、 就业失业登记等证明 。

本地农民,如在本地 农林牧渔等行业生产一线从事农业生产的,须 由 农业生产所在村的村委会出具工作 累计满 3 年的证明 ,加盖公章并由 2 名村干部签名确认 ; 凡在职位所在市非农业生产一线从事体力或技术劳动,由工作所在单位提供工作满 3 年的证明材料。

考察时将到出具证明的单位(村)核实,凡提供虚假证明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7 .在企业工作,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或工资证明、社保证明,只能提供企业证明的,能否通过资格审查?

只有企业出具的证明,不能通过资格审查。报名人员可提供其他佐证材料,以证明企业工作经历。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佐证材料,或所提供材料不足以证明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38 .体能测评有何规定?

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还 须进行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 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 〕 48 号)执行,测评项目为 10 米 ×4 往返跑,男子 1000 米 跑、女子 800 米 跑,纵跳摸高。其中: 10 米 ×4 往返跑和男子 1000 米 跑、女子 800 米 跑两个项目的测评次数均为 1 次,考生在测评 10 米 ×4 往返跑前可以练习,熟悉规则;纵跳摸高测评次数不超过 3 次。测评结果得出后均不进行复测。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39 .进入面试环节后,考生能否放弃考录资格?

通过资格审查具备参加面试资格的考生须作出被录用后按要求到岗工作的承诺,违背承诺的记录在案, 3 年内不得报考广东省公务员。

40 .体检工作由谁负责?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怎么确定?涉及体检的文件有哪些?

体检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 ,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涉及体检的文件有:

( 1 )原人事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 2005 〕 1 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

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 2007 〕 25 号);

(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 〕 19 号);

(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 2010 〕 82 号)。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中,《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已经规定的相关职位录用公务员,其相关项目应按照该标准执行,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体检标准仍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其他部门招录公务员,都要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我省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按照“单侧矫正视力低于 5.0 ,不合格”的标准执行。

41 .哪些情况要复检,复检程序是什么?

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 1 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均不进行复检。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不受时间和体检次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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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1-10 12:28:23【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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