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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业务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2004年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9号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一)加工贸易备案(变更)

备案:

1.经商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具备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资格的企业;

2.不予备案的情况:

(1)       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2)         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3)         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4)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5)      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变更:

经营企业已办理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并在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外发加工

1.经营企业已办理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并在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申请外发加工业务,且承揽企业经海关注册登记,并具备相应加工生产能力;

2.不予批准的情况:

(1)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2)经营企业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的;

(3)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三)深加工结转

1.已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企业;

2.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

3.外经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深加工结转。

4.不予批准的情况:

(1)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2)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

(4)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四)余料结转

1.已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企业;

2.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3.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办理。

(五)核销

1.已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企业;

  2.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六)放弃核准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加工贸易备案(变更)

1.备案

(1)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副本一式两份;

(2)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4)《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审批作业表》;

    (5)《登记手册》;

(6)《企业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由计算机录入服务企业打印);

(7)新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成品所需料件单耗情况;

(8)外贸、工贸公司进料加工还需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的《进料加工批准书》;

(9)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2.变更

(1)变更合同一式两份;

(2)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4)《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审批作业表》;

(5)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单证。

(二)外发加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经营企业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承揽企业的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4.承揽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5.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公章);

6.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7.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三)深加工结转审批

1.转出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一式四联)。

2.转入方:

经转出地海关审批同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第二、三、四联)

3.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该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批件复印件(以下简称“批件”)(包括在《加工贸易批准证》的“备注栏”中的相关批注)(联网监管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它单证。

(四)余料结转审批

1.转入、转出企业《登记手册》;

2.申请企业的书面报告;

3.《加工贸易余料结转申请表》一式两份。

(五)核销

1.《登记手册》(包括分册、手册续本);

2.《加工贸易合同销案表》一式五份;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4.其他单证。

(六)放弃核准

1.企业申请报告;

2.放弃货物清单。

办理程序:

(一)加工贸易备案(变更)

1.备案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予以备案;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2.变更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变更。

(二)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企业办理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等业务。

办理时限:

(一)加工贸易备案(变更)

1.备案: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

2.变更: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20个工作日。

(二)外发加工

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20个工作日。

(三)深加工结转

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20个工作日。

(四)余料结转

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 20个工作日。

(五)核销

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20个工作日。

(六)放弃核准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附表:

  1.《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审批作业表》样式、填制说明、填写示范(海关内部作业单证,但需要行政相对人填写表头,是否需要对外公告,且内外单证合并是否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待明确)

2.《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审批作业表》样式、填制说明、填写示范(海关内部作业单证,但需要行政相对人填写表头,是否需要对外公告,且内外单证合并是否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待明确)

3.《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样式、填制说明、填写示范

4.《加工贸易合同销案表》样式、填制说明、填写示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样式、填制说明、填写示范

6.《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样式、填制说明、填写示范

7.《结转货物收发货单》样式、填制说明、填写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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