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财会类 > 注册税务师 >

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行政诉讼程序(1)


  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

  考生可以把本节和民事诉讼程序结合起来一起复习。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1.起诉的一般条件

  根据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时间条件

  (1)一般期限与特殊期限

  经复议的一般起诉期限是15日,即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期限是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特殊期限则取决于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2)起诉期限的起算

  ①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起算的一般规定。根据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②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起诉期限的起算。根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③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的起算。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起诉期限迟延的处理

  根据规定,行政诉讼中要延长起诉期限应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起诉期限耽误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第二,由于法定事由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这种延长应是顺延,而不是重新计算;第三,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决定。此外,对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3.起诉的程序条件

  (1)复议前置的情况。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此种限制。

  (2)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情况。

  在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手段。

  在此需要注意以下四种特殊情形的处理:

  ①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处理。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②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提起诉讼的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的处理。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机关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④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处理。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受理

  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上述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更新时间2022-03-13 11:02:27【至顶部↑】
联系我们 | 邮件: | 客服热线电话:4008816886(QQ同号) | 

付款方式留言簿投诉中心网站纠错二维码手机版

客服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