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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复习讲义(7/2)


第七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五】考核: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监交+档案销毁+凭证修改

  光华公司为国有工业企业,2008年发生以下事项:

  (1)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简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主任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

  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2月,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进行监交。

  (3)6月,档案科会同企管办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4)8月,经该企业负责人批准,某业务往来单位因业务需要查阅了该企业2006年有关会计档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了复制,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5)10月,企管办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①该企业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②王某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销毁会计档案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该企业将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销毁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该企业向业务往来单位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有关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该企业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原始凭证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案例六】考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万兴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2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将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作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授意会计科科长按照董事长的要求把财务会计报告作“漂亮”,会计科长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3年4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理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做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了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兴公司相关人员中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该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会计科长称:“我是按照领导的要求做的,领导让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即使有责任,也是领导承担责任,与我无关”。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

  [答案]

  (一)签章主体:

  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科长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主体。

  “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二)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法律责任

  在该案中,万兴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等三人:刑事责任---共同犯罪

  行政责任---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科长:会计法中规定的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关注罚款:单位:5000元至10万元;直接责任人:3000元至5万元。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职权

  保证单位内部的账实、账款、账账、账表相符,是法律、单位内部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案例七】考核: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1年,某市国有东英机械公司,因市场变化,产品销售不畅,大量积压,厂长李某为了粉饰企业经营业绩,会同会计科长张某、会计王某多次伪造会计凭证、变造会计账薄,虚增利润80万元,并以此编制2001年财务会计报告,经厂长李某等有关人员签字并盖章后报出。事后财政部门调查时,厂长李某、会计科长张某、会计王某对上述行为均供认不讳。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行为属于《会计法》规定的哪种违法行为?

  (2)如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如何处罚?

  [答案]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严重违法行为。

  (2)①通报。

  ②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选)

  ③行政处分。

  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案例八】考核:空头支票+监交

  某国有企业发生如下情况:

  2003年2月,会计科长王某退休,在与新任会计科长张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因厂长在外地出差,人事科长负责监交工作。

  2003年8月,产品转型急需外购一批原材料,供货方提出先预付材料款30万元。因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会计科长张某指令会计人员给供货方开出一张3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

  2004年2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时,主管会计工作的副厂长、总会计师和会计科长张某在财务报告上加盖名章,厂长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要求:

  (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哪些单位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转账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赔偿金额各是多少?

  [答案]供货方和银行。供货方支票金额的2%,即0.6万元。.银行是5%,但不低于1000元,即1.5万元。

  (3)该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更新时间2023-02-20 21:40:54【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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