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疆会计网校 > 新疆外贸会计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实施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会计从业资格按属地及工商注册登记级次原则管理。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铁路、部队和兵团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和指导全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第七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的考试原则上一年进行1-2次,逐步实行无纸化考试;初级会计电算化实行无纸化考试。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建立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基地。

  第九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考试科目。

  该条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申请人所持专业学历与上述所列专业名称不同,而申请人提出免试申请的,需经自治区财政厅认证是否属于会计类专业。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部署。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组织实施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组织阅卷。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向社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非免试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技术(五级以上)等级证书科目考试成绩必须同时合格,才能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负责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及编号。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起两年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的具体管辖和证书的颁发工作,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属地及工商注册登记级次原则分别实施:

  1.在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及直属机构会计从业资格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乌鲁木齐地区以外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州、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2.中央驻疆单位在乌鲁木齐地区的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在乌鲁木齐地区以外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3.各类企业按工商注册登记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4.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员由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地的县、市财政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负责管理。

  申请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须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附1表);

  (二)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三)有效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附复印件)。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认真核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用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附表2),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按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附表2),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六条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本地区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遗失补办的证书,应使用原证书编号,并在备注栏内加盖“遗失补办”印章,同时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原证书作废。

  第三十八条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确定本地、州、市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管辖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期限以工作日为准,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实施办法,但免试人员其所持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2001年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新财会字[2001]24号)以及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闂傚倷绶氬ḿ褍螞瀹€鍕;闁跨噦鎷�

闂傚倷绶氬ḿ褍螞瀹€鍕;闁跨噦鎷�

闂傚倷绶氬ḿ褍螞濞嗘挸绀夐柡鍥ュ灩閸屻劑鏌曢崼婵囧閻庢艾顭烽弻銊モ攽閸℃ê鐝旂紓浣瑰敾缂嶄線寮婚敓鐘茬妞ゆ劧瀵岄埀顒侇殜閺岀喖鎽庨崒姘ギ闂佽鍟崶褔鍞堕梺缁樻煥閹芥粎绮旈鍕厽闁绘ê寮堕幖鎰版煟鎺抽崝灞藉祫闂佺鎻粻鎴g箽闂備浇娉曢崳锕傚箯閿燂拷
闂傚倷绀侀幖顐︽偋濠婂牆绀堟繛鎴欏灪閸嬬喐銇勯弽顐沪闁绘帡绠栭弻鏇熺箾閸喖濮庨梺璇叉唉椤曆嗗絹闂佹悶鍎荤徊鑺ユ櫠閹绘崡褰掓偂鎼淬垹娈楅悗娈垮枛閻栧吋淇婇悜鑺ユ櫆闁告挆鍐帗婵犵數鍋涢悺銊у垝瀹€鈧懞閬嶆嚃閳哄嫬小婵炲鍘ч悺銊╁吹閸岀偞鐓涢柛鎰╁妼閳ь剝宕电划鏃囥亹閹烘挾鍙嗗┑鐐村灱濞呮洜鈧熬鎷�闂備浇顕уù鐑藉极閹间降鈧焦绻濋崑顖氱秺瀹曞崬螣鐠囧樊娼梻浣风串缁蹭粙寮甸鍕仼闁告鍊戞惔銊ョ倞闁挎繂鎳庨埛澶嬬箾鐎电ǹ甯堕柟铏耿閻涱喚鈧綆鍠栫粻锝嗙節婵犲倸顏柟鏋姂濮婃椽宕ㄦ繝鍐f嫻缂備礁顑嗙敮锟犲箚閸ャ劌顕遍柡澶嬪灥閸炪劑姊洪幖鐐插姌闁告柨绉归敐鐐哄冀椤儱閰e畷鍫曟晲閸涱厸鎷ゅ┑鐐差嚟閸樠囧箠濮椻偓楠炲棝宕橀鑲╊槹濡炪倖鍔戦崹娲儊閺冣偓缁绘繈濮€閿濆棛銆愰柣搴㈣壘閹芥粌危閹扮増鏅搁柨鐕傛嫹闂傚倷鑳堕幊鎾绘偤閵娾晛鍨傞柛鎰ゴ閸亪鏌熺€电ǹ小闁绘帒锕ら埞鎴︽偐閸欏鎮欏┑鐐叉噷閸ㄥ綊婀侀梺鎸庣箓濡盯鎯屾惔銊︾厓鐟滄粓宕滃▎鎾崇疇闁归偊鍏橀弸鏃堟煙鏉堥箖妾柛瀣儔閺屾盯顢曢妶鍛€剧紓鍌氱М閸嬫捇姊绘担鐟扮亰闁绘帪绠撴俊鐢告倷閻㈢數顦梺鍝勫暙閻楀棛鐥閺屾盯骞囬娑氥€婄紓浣插亾闁跨噦鎷�闂備浇顕х花鑲╁緤婵犳熬缍栧鑸靛姇閸ㄥ倹绻濇繝鍌氼伀妞も晠鏀遍妵鍕箳閹存繃娈茬紓浣风贰閸o絽顕i崼鏇熷€烽柛顭戝亝閻濐亜鈹戦悙鑼闁搞劌澧庣划姘舵焼瀹ュ懐鍔撮梺鍛婂壃閸涱垼妲繝鐢靛Х椤d粙鍩€椤掆偓閸熷潡鍩€椤掑倹鍤€闁挎洏鍨洪幏鍛村礈閹绘帗顓块梻浣呵归張顒傛崲瀹ュ鑸归柟缁㈠枟閻撴瑩鎮楀☉娆嬬細濠⒀屽墯缁绘繈鍩€椤掍焦濯撮柛锔诲幘閹虫繈姊洪崜鑼帥闁稿鎳愮槐鐐哄焵椤掑嫭鈷戦柣鐔稿閹界娀鏌eΔ鍐ㄤ户闁瑰箍鍨归~婵嬵敄閼恒儳浜欓梻浣告惈濞诧箓鎯岄鐐床闁糕剝绋掗悡娆愩亜閹炬鍟版禒鏉戭渻閵堝棙澶勯柛鎾跺枎閻g兘鏁愰崱娆戠槇闂佸憡鍔忛弲鈺佄i鐐粹拺闁奸€涘嵆閸濈儤鎱ㄦ繝鍌ょ吋闁哄苯鐗撻獮姗€顢欓懖鈺婂悈闂備胶鎳撻悺銊у垝瀹ュ洤鍨濋柨鏇炲€归悡銉︾箾閹寸倖鎴濓耿閻楀牏绡€闁逞屽墴楠炲秹顢欓幆褍瑙︽繝鐢靛仜濡霉妞嬪海鐜绘俊銈呭暟绾惧ジ鏌¢崒娑卞劌闁稿骸绻掗埀顒冾潐閹哥ǹ螞濠靛棛鏆︽慨妯垮煐閸嬫劗绱撴担璐細鐟滅増鍨垮娲箰鎼粹€虫灆闂佺懓鍤栭幏锟�闂備浇顕уù鐑藉极閹间礁绠犻柟鎹愬煐閺嗘粍銇勯幇鍓佺暠缂佲偓閸℃ḿ绠鹃柟瀵镐紳椤忓牆鏋侀柛顐f礃閸婄數鐥鐐村婵炲吋鍔欓弻娑㈠Ω閿斿墽鐓佺紓浣稿€圭敮锟犮€佸Δ浣瑰缂佸鏅濋锔解拺閻熸瑥瀚欢鑼磼缂佹ê鐏寸€殿噮鍋婇、娆撴偩瀹€濠冪カ婵犳鍠楅妵娑㈠磻閹剧粯鐓冪憸婊堝礈濞嗘挸纾归柛婵勫劤缁€濠囨倵閿濆骸鏋熼柛搴$Ч閺屾盯寮撮妸銉ョ瑢閻熸粎澧楃敮妤呮偂閳ь剙顪冮妶鍡楃瑨闁挎洩濡囩划鍫ユ晸閿燂拷闂傚倷娴囨竟鍫熴仈缁嬫娼栧┑鐘崇閻掗箖鏌熺紒銏犳灈婵☆偅锕㈤弻锝夋偄缁嬫妫嗙紒缁㈠幐閸嬫捇姊绘担鐟邦嚋缂佸甯掗悾婵嬪箹娴e摜锛涢梺鍝勭Р閸斿酣銆呴悜鑺ョ叆闁绘洖鍊圭€氾拷:webmaster@jscj.com闂傚倷绶氬ḿ褍螞瀹€鍕;闁瑰墽绮悡鐔搞亜椤愵偄骞樼紒浣哄厴閺岋綁鏁傜捄銊х厯闂佽桨绀佺粔褰掑极閹剧粯鏅搁柨鐕傛嫹4008816886
上一条:下面没有链接了
下一条:新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更新时间2023-02-20 21:41:10【至顶部↑】
江南财子®  联系我们 | 邮件: webmaster@jscj.com | 客服热线电话:4008816886 |  婵犵數濮烽弫鎼佸磿閹寸姷绀婇柍褜鍓氶妵鍕即閸℃顏柛娆忕箻閺岋綁骞囬鍛瘜闂佺ǹ顑嗛幑鍥偘椤曗偓瀹曞綊顢欓崣銉ф/濠电姷鏁告慨顓㈠磻閹剧粯鐓曢柕澶嬪灥閼活垰鈻撻銏╂富闁靛牆妫欓ˉ鍡樸亜閺傚尅鍔熼柟骞垮灲閺佹捇鏁撻敓锟�

付款方式留言簿投诉中心网站纠错二维码手机版

电话:
付款方式   |   给我留言   |   我要纠错   |   联系我们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