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权划分是分税制改革基础环节
政府的收入权(现代法治形式为通过立法机关授权),为政府实际筹集收入提供了可能,而实际需要筹集的收入规模(通常为政府可用财力在GDP中的占比,即以广义“宏观税负”为指标)则首先取决于政府事权范围,或者取决于特定国情、阶段、战略设计等诸因素影响制约下的公共职能的边界。这反映着一种政府“以支定收”(中国古代表述为“量出制入”)的理财思想所带来的规律性认识,同时也可依此视角来观照近年来关于我国宏观税负高不高的争论。
剔除财政支出效率和各国公共品供给成本的客观差异等因素,所谓“宏观税负”高与不高,主要取决于政府职能定位和事权范围的大小。从工业革命之后各国实践情况看,政府支出占比长期表现均呈现上升趋势,这便是由著名的“瓦格纳定律”。这种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随着社会发展,经济社会公共事务趋于复杂和服务升级,政府公共职能对应的事权范围渐趋扩大所致。
中国政府事权范围和职能范围边界,在传统体制下总体而言明显超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这里未论“城乡分治”格局下的某些乡村公共服务状况),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与成熟市场国家有所趋同,但差异仍较可观。究其原因,除了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而导致政府越位、缺位和资金效率较低等因素外,还包括:转轨过程中的特定改革成本;为落实赶超战略实现民族伟大复兴,而承担的特定经济发展职责;我国力求加速走完成熟市场国家上百年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导致在其他国家顺次提供的公共品,在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内较密集地交织重叠。
上述分析并不否定市场改革不到位、政府越位、支出效率低下而导致公共资源配置不当和浪费,所带来“无谓”政府支出或较高行政成本的问题,主要是想说明,政府事权范围是决定宏观税负高低的前提性认识框架。不同国家,发展阶段不同,国情相异,所以各国间静态的宏观税负可比性不强。中国的特定国情和当前所处的特殊阶段,导致政府事权范围较广,在既成宏观税负和政府支出占比水平之中,除确有一些不当因素之外,也具有其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和合理性。
总之,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履行公共职责(事权),相应需赋予其获取、掌握、配置经济资源的权力(收入权和支出权)。而政府藉收入权获取的收入规模(政府可用财力/GDP占比)大前提上取决于事权范围,当然实际获取收入的规模又同时取决于经济发展情况、征管能力、税费制度设计,以及政府的公信度等因素。
事权划分是分税制改革基础
分税制财政体制内容包括:事权划分、收入划分和支出、转移支付等三大部分内容。其中,反映政府职能合理定位的事权划分是始发的、基础的环节,是财权和财力配置与转移支付制度的大前提。因此,我们应避免谈分税制改革问题时,首先讨论甚至只讨论收入如何划分的皮相之见,而应全面完整、合乎逻辑顺序地讨论如何深化我国的分税制改革。
与讨论政府总体收入规模之前需要界定合理事权范围相类似,讨论各级政府财力规模和支出责任的合理化问题之前,必须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这符合“以支定收”的原理。只有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合理化,支出责任才可能合理化,才可以进而讨论如何保证各级财力既不多也不少,即“财权与事权相顺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可行方案。
把某类事权划给某级政府,不仅意味着该级政府要承担支出责任,更要对公共产品的质量、数量和成本负责。因此,“事权”与“支出责任”两个概念其实并不完全等同,支出责任是事权框架下更趋近于“问责制”与“绩效考评”的概念表述。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在“分钱”和“花钱”的表象背后,带来对公共服务责任的合理有效制度规制,以寻求公共利益最大化。
一般而言,不同政府层级间的事权划分,要考虑公共产品的属性及其“外溢性”的覆盖面、相关信息的复杂程度、内洽于全局利益的最大化的激励—相容机制、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等因素。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理应由中央政府牵头提供;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则适宜由地方政府牵头提供。具体的支出责任,应合理地对应于此,分别划归中央与地方。同时,由于地方政府较中央政府更具有信息优势,更加了解本地居民需要,因而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能提供某种公共服务的情况下,基于效率的考虑,也应更倾向于由地方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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