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民事赔偿 用真金白银为过错买单
民事责任是事务所为自己不当行为所付出的经济代价。尽快出台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并予以实施,从而尽快启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是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市场运营规范化,增强国内外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措施。
2006年注定要在中国事务所民事赔偿史上写下浓重的一笔。
7月31日,我国内地一会计师事务所在“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在武汉判决。
曾引起证券市场轩然大波的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为“生态农业”)造假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83名原告向11名被告索赔617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生态农业公司赔偿原告540多万元。包括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其他8名被告,被法院判决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有2名被告,法院判决不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今后会计师们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不得不考虑自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了。加之前段时期沸沸扬扬的德勤“科龙门”事件,“预示着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活动将进入一个活跃期,”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态度明朗。
“蓝田”定案 德勤难安
众所周知,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业务委托,但审计的意义在于,依法履行法定审计义务,维护交易安全,创造和谐的交易环境,提供真实公允的数据。“从这些方面来看,是公众和立法者赋予了会计师事务所强制审计的商业机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指出,会计师审计舞弊的法律责任有三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但是我国到目前为止,对于会计师的处罚还主要停留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阶段。
“蓝田案”的判决使状况发生了一丝变化。作假的注册会计师个人承担刑事和行政责任,而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事务所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位会计博客人评论说:“当科龙德勤案越来越近的时候,蓝田的判决无疑为中国的证券市场带来了一个崭新的气象。”
作为一个跨国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受到格外的关注。德勤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是,其是否出具了不实的报告以及对不实报告有无过错。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不实报告坚持过错推定的原则。所谓过错推定,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出具的不实报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负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实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只不过是发生举证责任倒置。例如,注册会计师就公开信息文件中的签证或陈述意见,必须证明其已经尽到合理调查,并有足够证据确信其签证或意见为真实的,才能表明事务所已尽到所负义务;若不能举证证明,则法庭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
德勤对科龙审计过程中存在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未发现科龙现金流量表重大差错等。《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为德勤必须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科龙案中,从投资者面对虚假陈述维权的角度,投资者既可以起诉科龙公司及顾雏军等前高管人员,也可以起诉失职的前独立董事,更可以起诉德勤公司。对此,全国律师维权团临时召集人宋一欣律师表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选择德勤作为被告,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因为德勤显然比身陷囹圄的顾雏军更有赔付能力。”据悉,对科龙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可能达千人以上,索赔金额也会上亿元。
毫无疑问的一点是:我国的中小股东越来越懂得捍卫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刘俊海看来,无论德勤“科龙门”事件结果如何,对整个会计师行业来看,都不失为一件好事。“这将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控制风险;同时有助于保护签字会计师的利益。”
担责操作亟需司法解释
“尽快出台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并予以实施,从而尽快启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是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市场运营规范化,增强国内外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措施。”刘俊海如是说。
就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民事责任是事务所为自己不当行为所付出的经济代价,也是广大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在当今世界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欺诈性的信息披露行为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其中就包括高额的民事赔偿,往往令违法者赔得血本无归。最为著名的安达信事件就是一例。但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民事责任条款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如:《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据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仍然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诉性。因此,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迫在眉睫。
近日,确认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有限责任合伙(特别的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合伙企业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刘俊海认为,这也给会计师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借着这个东风,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刘俊海表达了应该加快完善过错鉴定机制的迫切愿望,他建议以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依托成立内部成立由专家、学者、业内人士等组成的过错鉴定委员会同时,“事务所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事务所在进行市场营销时只有量力而行,适度承诺,才能真正实现盈利性和社会性双赢的局面,才能打造一个受人尊重的行业。(中国财经报 刘海凌 20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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